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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域的調整

  臺灣光復之初,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便於推行政令,遂依據「市組織法」暨「縣各級組織綱要」之規定,於民國34年(1945)12月6日公布「臺灣省轄市組織暫行規程」,再於11日公布「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就原有5州、3廳、11州轄市劃分為8縣(臺北縣、新竹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9省轄市(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市、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市),縣設縣政府,市設市政府。民國39年(1950)4月,政府先後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與「臺灣省縣市行政區域調整方案」,將原有8縣9市,重新劃定為16縣5市。

臺灣省省轄市組織暫行規程

  民國34年(1946)12月6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根據修正市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公布「臺灣省轄市組織暫行規程」,設置臺北、臺中、臺南、基隆、新竹、高雄、嘉義、彰化、屏東9個省轄市,市設市政府,其行政區域依其現有之區域不變。市劃分為區里,里以150戶為原則,不得少於100戶多於200戶,30里至40里為1行政區,區設區公所與區民代表會,里則設里民大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另頒發「臺灣省省轄市市政府編製表」,市政府下設秘書室、總務科、民政局(科)、財政局(科)、教育局(科)、建設局(科) 或工務局暨建設科、以及警察局。

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根據「縣各級組織綱要」第十三條之規定,於民國34年(1946)12月11日公布「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縣為地方自治單位,其區域之劃定變更,及縣之廢置分合名稱由省政府定之報內政部核轉備案。全省分設置臺北、臺中、臺南、新竹、高雄、花蓮、臺東、澎湖8縣,縣設縣政府,下設秘書室、民政局(科)、財政科、教育科、建設局(科)、地政科、軍事科、合作室、警察局。

縣市行政區域重劃

  臺灣光復之初,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便於推行政令,遂依據「市組織法」暨「縣各級組織綱要」之規定,於民國34年(1945)12月6日公布「臺灣省轄市組織暫行規程」,又於11日公布「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就原有5州、3廳、11州轄市劃分為8縣9省轄市。其實將臺灣劃分為8縣9省轄市以前,11月8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訓令廢除日據時期之州廳郡時,曾擬定「臺灣省各縣市行政區域劃分綱要草案」,將臺灣分設24縣。

鄉鎮行政區域重劃

  民國34年(1945)12月,全省行政區域計分8縣9市大致底定,惟或為擴大市政建設,或為擴大市區,以至某些鄉鎮級的行政區域改隸其他縣市,例如民國36年(1947)1月18日原臺北縣七堵鄉被劃入基隆市,2月5日原臺中縣西屯鄉、南屯鄉、北屯鄉也被劃入臺中市。另因面積過大,管理困難,而將部分里劃出成鄉者,如本屬岡山鎮橋頭等16里,劃出成立橋頭鄉,以及基隆市七堵區析分為七堵區與暖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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