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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額立法委員選舉
民國37年(1948)1月,選出第1屆立法委員,待政府遷臺,時局艱困,次屆選舉無法順利辦理,為維持五院正常運作,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1號解釋,在第二屆立法委員未能依法選出以前,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繼續行使職權。由於人口增加及行政區域調整,58年(1969)12月辦理立法委員增額選舉。61年(1972)6月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之後總共辦理6次增額立委選舉,選舉期間會辦理各種選舉事宜及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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