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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民國39年(1950)韓戰爆發,美國鑒於臺灣地位重要,重新援助臺灣,並將其納入,反共體系的一員。民國43年(1954),美國倡議成立集體防禦性質的「東南亞公約組織」(Southeast Asia Treaty Organization),但臺灣卻被其他成員國排斥而無法加入,美國轉而單獨與我國簽訂同盟條約。 民國43年(1954)12月3日,我國與美國在華盛頓正式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立基反共前提,美國提供臺灣必要的軍事援助。不過,條約範圍只限於臺灣、澎湖兩島,並不包括金門、馬祖及其他國軍控制的島嶼,更非我國政府主張的整個中國大陸。民國44年(1955)2月9日,美國國會正式通過「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從條約通過至民國49年(1960),臺灣僅次於法國,為美國第二大軍事受援國。民國68年(1979)1月1日,美國與我國斷交,美國政府乃通知我政府,1年後廢除「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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