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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整建

  臺灣光復後,百廢待舉,為謀經濟復原,舉凡公共汽車業、造船業、農業、漁業(水產業)、工業等諸多交通與地方產業,必須進行改組與重新整建。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為挹注政府財政,在產業整建之際,成立公營事業。此外,民國35年(1946)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提出《臺灣五年經濟建設計畫》,雖因其後來被撤銷未能實施,但總目標仍為後來成立的臺灣省政府之施政指針,即第一任省政府主席魏道明擬訂《臺灣三年經濟建設計畫》之濫觴。當臺灣走向經濟復甦之途時,亦獲得愈來愈多美援物資的援助,以促進臺灣農業與民生工業的發展。

經濟建設計畫

  政策措施只是經濟建設的政治保證,要使臺灣經濟發展在光復初期得以迅速恢復,光有政策措施是不夠的,還必須要有具體的建設目標。民國35年(1946)年中,在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的倡導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各機關共同擬定《臺灣五年經濟建設計畫》。根據此項計畫,在光復後的5年內,臺灣經濟建設之總目標包括:一、增加臺灣省每一國民平均收入及全省國民總所得,並提高食衣住行育樂6種水準。二、增加農工業生產總量,並提高產品的質量,減輕其成本。三、增加就業人數,並增加工人,減少農民,減少失業,增進就業者的工作能力。惟民國36年(1947)二二八事件發生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被撤銷,陳儀因此下臺,該項計畫並未能實施。至民國36年(1947)5月,臺灣省政府成立,省主席魏道明巡視臺灣各地後,決定擬訂《臺灣三年經濟建設計畫》,做為其經濟建設的施政藍圖。

公營事業

  臺灣光復初期,公營事業主要在於接收與整頓各地日人遺留的事業。當時,接收全臺日人事業之採取的處理原則有:第一、依國家基本政策應由公營者,即由政府各有關部門接管經營。第二、按事業性質雖不必公營,但為民間無力經營或不願承購經營者,亦由政府經營。第三、除此之外,一律轉移民營。

工業整建

  公營事業在光復初期工業的發展,具有主導地位,此與臺灣工業發展的歷史密切相關。日據時期,臺灣工業絕大多數為日本帝國政府、臺灣總督府及各大財閥所壟斷。待光復後,工業中屬於應行接收的日產為數眾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依主管業務將其分屬不同局處,但主要由工礦處主管。工業從監理到接收再到改組,並在官方主導下,紛紛進行整建,開始投入生產作業,對臺灣經濟復原與發展之貢獻良多。

公共汽車業

  日據時期,臺灣公共汽車業的發展已具備規模。光復後,除了臺北市、基隆市及高雄市成立公共汽車管理處(所)經營市營公車,其餘皆為民營,約有客運23家、汽車898輛,其中民營客運20家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鐵路管理委員會汽車處監理。民國35年(1946)8月1日,臺灣省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成立後,依規定將民營客運之日人股份收歸公有(成官股)並予清算,亦有公路局收買重要之民營客運成公營者的情形。除此之外,大多數的乘合自動車株式會社或因公路局另組公司、或有路權牽涉省道尚未期滿、或無公路局經營價值等因素,由公股撥抵或價讓,使其成為真正民營公司。這些民營的乘合自動車株式會社大都改組更名為汽車客運公司,如彰化客運、員林客運、豐原客運、臺西客運、嘉義客運、臺南客運、興南客運、高雄客運、新營客運、屏東客運等,繼續為民眾服務。

水產業

  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對漁業發展極為重視,自民國35年(1946)即開始整理,以謀漁業之復興。當時採取的漁業方針,即遠洋漁業集中公營,於臺灣農林公司內設立水產分公司,著手改組基隆、臺南兩漁船修造廠,恢復遠洋漁船29艘,參加作業。至於近海、沿岸以及養殖漁業,則扶植為民營。而在參與臺灣漁業整建工作中,受日本水產教育的臺籍漁業技術人才,貢獻卓著。

都市計畫

  臺灣光復後,各城市因戰爭破壞亟待都市計畫,以便各項重建工作有所遵循。日據時期都市計畫向由臺灣總督府礦工局土木課辦理,總督府設有都市計畫委員會,掌理全省城鎮營建計畫之擬議,以及審核建設經費的籌措、技術協助等事項。待日本投降後,該會工作停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推進本省都市計畫,設立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關於各縣市都市計畫之審議亦宜使地方人士有參加意見之機會,而不以長官公署有關機關為限,再加上各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事項可報由長官公署設計考核委員會隨時召集有關機關會同審議,因此長官公署都市計畫委員會為一非常設機關,主任委員由設計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

農會改組

  農會係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農業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以及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的法人組織。日據時期臺灣的農會以產業組合呈現,例如小梅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統制經濟時期,改為農業會。光復後,農會進行改組後,分為三級:一、鄉(鎮、市、區)農會。二、縣(市)農會。三、省農會。農會對於臺灣地方經濟的發展,實為重要的推手。

合作事業

  依據民國23年(1934)施行的「合作社法」之規定,合作社係指立於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的基礎上,透過共同經營的方法,謀求社員經濟利益與生活改善之法人團體,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日據時期,臺灣合作社經由「產業組合」模式運作,例如某某信用組合。光復後,臺灣合作社種類計有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消費、公用、運輸、信用、保險,以及合作農場等。

造船產業

  光復後,經濟部資源委員會(以下簡稱資委會)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共同接辦位於高雄的株式會社臺灣鐵工所與位於基隆的臺灣船渠株式會社(前身為創立於1919年的基隆船渠會社)業務,改組為臺灣機械造船有限公司,並於民國35年(1946)5月1日正式成立,總公司及造船廠設在基隆,機器廠於高雄。37年(1948)3月資委會與臺灣省政府為使造船及機械事業專業分途發展,特將該公司改組為臺灣機械有限公司及臺灣造船有限公司。

美援挹注

  美援可追溯至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對同盟國提供物資援助而實施的「租借法案」。美國對中華民國之援助,係以民國37年(1948)7月3日在南京締結「中美經濟援助雙方協定」為濫觴。美國承諾提供中方2億7千5百萬美元援助後,政府即成立「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以下簡作美援會),以接管和分配美援物資。同年9月1日,臺糖公司、臺電公司、臺灣鐵路管理局先後獲得美援,這筆援款是從美國對中華民國援款中撥出一部分以支持臺灣復原工作。12月30日,美援會在臺灣成立辦事處,掌理肥料、紗布、棉絲等美援物質之分配事宜,裨益臺灣農業與民生工業之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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