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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衛生院
1945年臺灣光復後,於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下設置衛生局,主管臺灣地區衛生事業,為光復初期衛生行政主管機關,而在縣市政府下,則設置衛生院,掌理地方衛生行政技術事宜,推行長官公署的公共衛生業務。爾後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成立後,依據中央衛生事業綱領,亦延續先前各縣市的衛生院設置政策,繼續推廣公共衛生,1961年後,為加強地方自治及拓展公共衛生事業,將原先各縣市的衛生院擴大其編制,改制為衛生局(當時僅陽明山管理局所轄的衛生院維持原制),至此,衛生院一詞即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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