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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衛生院
戰後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於民政處下設衛生局,主管臺灣地區衛生事業,為衛生行政主管機關,且在縣市政府下設衛生院,掌理地方衛生行政技術事宜,推行行政長官公署的公共衛生業務。在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成立後,依據「中央衛生事業綱領」,亦延續先前各縣市的衛生院設置政策,繼續推廣公共衛生。1961年,為加強地方自治及拓展公共衛生事業,將原先的衛生院擴大編制,改制為衛生局,僅陽明山管理局所轄的衛生院維持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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