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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的惡法——《懲治叛亂條例》的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得依「為叛徒供給金錢」之罪名,將一般人民定罪。
郭雪燕,福建惠安人,1929年生,在二次大戰結束後從中國大陸來到臺灣,但在民國40年(1951)年被依資助「匪幹」(即參與中國共產黨組織之人士)逮捕,這位「匪幹」正是她的兄長郭強民。政府依「為叛徒供給金錢」之罪名判她坐10年的牢。根據判決書記載她的犯罪情形是在民國37年(1948)年春天時已知其兄參加匪黨,同年夏,郭強民來臺灣,進入華南商業銀行服務,不久以升學為名,辭職回福建。民國38年(1949)年夏又由郭雪燕代辦入境證,再度蒞臺,在臺灣居住幾個月再回福州轉香港活動,期間郭強民以化名李福大、郭鳳池等名活動,並與郭雪燕在書信裡藉報導商業情況交換音訊,該年冬,郭雪燕寄美鈔一百元到香港接濟其兄。可以說政府在沒有具體的犯罪事證之下,僅以金錢資助可疑人士為名加以起訴。
另一位赫赫有名的女性為資助呂赫若而被捕的辜顏碧霞(1914-2000),出身臺北三峽世家,臺北第三高女(即今臺北市立中山女中)畢業,嫁給臺灣五大家族之首的鹿港辜家,為辜顯榮三子辜岳甫之妻。在判決書中記載由於辜顏碧霞的女兒辜麗卿就讀臺灣省立臺北市第一女子中學,而結識該校教師呂赫若。其實呂赫若為辜麗卿的鋼琴家教老師,根據中共地下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的自白書指出呂赫若為黨員,呂在臺北市開設大安印刷所,曾先後印刷〈黨員手冊〉、〈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文獻〉、〈七一文獻〉這三份秘密文件,欲分發黨員研讀,提高黨員對中共的認識,不料在印刷時一名工人威脅要密告,呂赫若等人決定暫停行動,變賣印刷機器等設備,離開市區,進入鹿窟逃亡。而曾資助呂赫若的辜顏碧霞在當局破獲鹿窟等案件時難逃一劫,於民國39年(1950)年6月10日被羈押,保密局將她的高砂鐵工廠沒收為關押人犯之處,即保密局北所,她也被關押於此處。民國40年(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遭沒收財產,直到民國44年(1955)年6月刑滿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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