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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核能發電廠

  

  第一核能發電廠為十大建設之一,廠址位於現新北市石門鄉。民國68年(1979)開始運轉。依據政府說明,其目的在於滿足高度電力的需要,必期改變電力生產結構,降低燃油發電比例,以減少對進口燃油料的依賴。第二核能發電廠廠址位於現新北市萬里鄉,民國70年(1981)開始運轉,為目前臺灣電力供應系統裝中裝置容量最大的發電機組。第三核能發電廠屬於十二項建設之一,位於屏東縣恆春鎮,民國74年(1985)開始運轉,其目的在於平衡南北電力,減少電力輸送,提供南部工業發展的電力需求。

  第四核能發電廠位於現新北市貢寮鄉,惟臺灣經濟因第二次石油危機影響成長減緩,電力的實際需求並未達預估的水準,且民國68年(1979)美國三哩島核能電廠發生事故,社會大眾對核電廠的安全性產生疑慮。爾後就該廠是否「停建」或「續建」,朝野頗有爭議。民國90年(2001)因立法院表決通過,行政院宣布續建核四,惟亦宣示建立「非核家園」為終極努力的目標,並於民國105年(2016)「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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