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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禁

  民國31年(1942)公布〈國家總動員法〉和38年(1949)公布之〈戒嚴令〉乃管制新聞的主要兩個法令。42年(1953)7月27日又根據〈戒嚴法〉第11條訂定〈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負起管制新聞之責任。41年(1952)公布〈出版法〉和〈出版法施行細則〉後,以「限證」、「限張」、「限印」與「禁止發行」之「三限一禁」政策控制了民國40年代以後的臺灣報業出版自由。至民國77年(1988)1月1日,報禁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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