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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區民代表會

  民國35年(1946)起,臺灣省各省轄市成立各區公所,並依照「臺灣省省轄市區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在所屬各區設置區民代表會,區民代表由里民大會選舉之,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區民大會為區民代表機關,其職權包括:一、審議區自治規約,及區與區相互間之公約;二、議決區概算,審核區決算事項;三、議決區公有財產及公營事業之經營與處分事項;四、議決區長交議,及本區公民10人以上建議事項;五、選舉或罷免區長副區長,暨本區之市參議員;六、聽取區公所工作報告,及向區公所提出詢問事項;七、其他有關本區重要興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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