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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體制下的社會

  民國38年(1949)5月19日,政府頒布〈戒嚴令〉,臺灣進入戒嚴時期,為有效管理社會,以〈戒嚴令〉為依據,並於5月27日公布〈戒嚴期間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翌日公布〈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7月28日公布〈台灣省戒嚴時期無線電器材管制辦法〉。41年(1952)6月5日公布〈台灣省戒嚴時期郵電檢查實施辦法〉等各種辦法,並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其後併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負責取締,限制人身、出版、新聞、通信和言論等各種自由。 民國38年(1949)7月成立「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國語推行委員會」,41年(1952)4月公布「臺灣省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實施計畫」和「戡亂時期高中以上學校學生軍事、精神體格及技能訓練綱要」,同年5月公布「臺灣省各級學校加強民族精神教育實施綱要」。透過教育,將國語、文武合一和民族精神等概念灌輸於人民,以加強對國家之認同。57年(1968)年,「為提高國民智能,充實戡亂建國力量」,將六年國民義務教育延長為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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