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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年表

  

大事紀

17 4 國民政府內政部衛生司成立
11 原內政部衛生司升格改制為衛生部
21 2 原衛生部併入內政部,改制為內政部衛生署
25 11 原內政部衛生署升格直屬行政院,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署
27 4 原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內政部衛生署
29 4 原內政部衛生署改組為行政院衛生署
34   國民政府戰後接收臺北帝國大學後,將原日治時期臺北帝大醫學部與附屬醫學專門部合併,更名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部
35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部改名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5 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成立
36 5 為因應行憲,原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部
6 國防醫學院於上海江灣成立
37   臺灣省瘧疾研究中心
10 中華民國與美國根據《中美經濟合作協定》,於南京成立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該會並於1949年遷至臺灣
38   國防醫學院遷臺,於臺北水源校區復校
5 原衛生部改組為內政部衛生署
9 原內政部衛生署縮編為內政部衛生司
12 時任行政院長閻錫山宣布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在臺辦公
39   臺灣省立松山療養院改組為臺灣省立結核病防治院
1 內政部衛生司由廣州遷徙至臺灣
3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附設高級護士職業學校(臺大護校)成立
40 1 臺灣省政府頒布「山地施政要點」,規定培養山地衛生人才,促進原住民保健衛生
12 開始實施卡介苗(BCG)預防接種
41   臺灣省政府與國立臺灣大學合作成立臺灣血清疫苗製造所
4 臺灣省政府頒布「臺灣省各縣(市)衛生機關組織規程」,作為各縣市設立各級衛生機關準則,規定各縣市應設立衛生院、衛生所、衛生室等各級衛生單位
8 臺灣防癆協會成立
43   高雄醫學院由杜聰明創辦,為臺灣第一所私立醫學院
3 臺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狂犬病防治辦法」
3 總統令修正公布「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12 臺灣血清疫苗製造所開始供應白猴類毒素及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種混合疫苗(DPT)
12 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成立砂眼防治中心
44 12 臺灣地區開始實施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種混合疫苗(DPT)預防注射,注射對象為出生後6個月24個月的嬰兒
47   引進注射型沙克疫苗
9 臺灣省政府衛生處訂定臺灣省血絲蟲防治計畫
48 3 原臺灣血清疫苗製造所更名為臺灣省血清疫苗研究製造所
9 臺大護校因國立臺灣大學護理系成立後停辦
9 臺灣省婦幼衛生研究所成立
49 6 臺北醫學大學正式核定設立
50 1 臺灣省政府通過「癩病防治規則」
6 臺灣省政府為配合地方自治實施,修正「臺灣省各縣(市)衛生機關組織規程」,將衛生院編制擴大,改制為衛生局
51 7 臺灣省政府頒布「臺灣省烏腳病防治計畫」
7 臺灣省霍亂防治中心成立
9 臺灣省政府發布「臺灣省砂眼長期擴大治療工作計畫要點」
9 世界衛生組織(WHO)正式宣告臺灣為非霍亂疫區
54 2 臺灣省政府引進沙賓疫苗,並頒布「臺灣省小兒麻痺預防接種計畫」
11 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布臺灣成為瘧疾根除地區
56 1 臺灣地區開始推廣口服避孕藥
6 公布「醫師法」
12 原臺灣省立臺北結核病防治院及防癆委員會改組為臺灣省防癆局,並將原臺中、嘉義、臺南三個結核病防治院改隸其下
57 5 行政院頒定「臺灣地區家庭計畫實施辦法」
59 7 立法院通過「衛生署組織法」
8 公布「藥事法」
60   家庭計畫推行委員會成立
3 行政院衛生署成立,掌理全國衛生行政事務
3 行政院衛生署成立
6 行政院衛生署決定全面禁用DDT
61   臺灣省政府核定成立烏腳病防治小組
  中華民國退出世界衛生組織(WHO)
5 臺灣省政府宣布在臺南縣北門鄉成立烏腳病防治中心
64 1 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6 國立陽明醫學院成立
7 原家庭計畫推行委員會改制為臺灣省家庭計畫研究所
7 原臺灣省血清疫苗研究製造所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
9 行政院衛生署發布「醫院診所管理規則」
65 8 臺灣省政府頒定「台灣省加強癩病防治十年計劃」
67   完成烏腳病地區改善供水計畫
11 行政院核定「加強農村醫療保健四年計畫」
68   有鑑於臺灣農業相關事業發展已可自立自足,故宣布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停止在臺運作
3 公布「藥師法」
4 中華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簽訂「中沙醫療合作計畫第一號備忘錄」,展開十一年的中沙醫療合作計畫
10 世界衛生組織(WHO)正式宣布全球撲滅天花成功
70 7 臺灣省公共衛生教學實驗院改制為臺灣省公共衛生研究院
8 行政院通過「加強B型肝炎防治計畫」
73 7 公布「優生保健法」
75 7 臺灣地區全面開始實施新生兒B型肝炎預防注射
11 公布「醫療法」
78 7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成立
79 12 公布「精神衛生法」
81 8 行政院核定,推動「兩岸民間醫藥衛生交流計畫」
12 行政院衛生署推動「母乳哺育推廣四年計畫」
83 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舉發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桃園廠長期傾倒有毒廢料事件
84 1 中央健康保險局成立
3 開辦全民健康保險
4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成立
11 成立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85 1 國家衛生研究院成立
86 7 中華民國政府根據1997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將臺灣省移除地方自治地位,施行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政策(精省)
87 12 臺灣省政府正式虛級化,成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88 2 公布「健康食品管理法」
7 為因應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政策(精省),原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
89 2 公布「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5 公布「藥害救濟法」
90 7 原臺灣省政府所屬婦幼衛生研究院、家庭計畫研究所、公共衛生研究所等單位及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合併,成立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102 5 立法院三讀通過「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於同年6月19日公告施行
102 7 衛生福利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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