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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地方自治三年計畫

    鑑於之前臺灣省各縣市提報之自治計畫書,大多雜亂且空泛不切實際,因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35年(1946)12月頒布「臺灣省地方自治三年完成計畫事項草案」,附上進度表及填表須知,要求各縣市儘速在12月底前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核定。民國36年(1947),各縣市陸續完成「地方自治三年計畫」,上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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