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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產接收

  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臺灣光復後,軍事接收與行政機關接收分別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8個州廳接管委員會負責,日產部分則由11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聯合組成的「臺灣省接收委員會」(簡稱臺接會)負責。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按各項事業的性質,指定相關的機關接收或會同接收。臺灣省內日人公私財產之接收,均由臺灣省接收委員會統一辦理。各機關對日人公私財產之監理或接收,均須呈請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核准,發給證件才可辦理。由於接收項目相當龐雜且分布區域廣大,尤其大量日僑被遣返之際,臺接會為了使接收工作能順利進行,於翌年1月另設「日產處理委員會」,並於全省17個縣市成立分會負責接收事宜,主要是接收未被指定接收的日產,也就是規模較小、數量較多的日人私產。

監理到接管

  臺灣的日資企業數目繁多,由於接收人員不足,權宜之計即分為「監理」與「接管」兩個步驟。監理指的是接收初期,組織監理委員會(按:有先組織監理委員會再派員監理,以及先派人監理再組織監理委員會二種情形),各事業仍由原主持人經營或保管,但受監理委員的指揮監督。一切就緒後,將監理委員會改組為接管委員會,對日資企業進行接管。

日產處理委員會

  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業務廣泛,為因應眾多的日產接收,必須再成立一個專責單位,以彙整接收業務。民國35年(1946)1月,設立「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簡稱日產會),會址置於臺北市舊表町二目十六番,原大阪商船株式會社三樓,於1月14日開始辦公,處理日本在臺灣省內之公私產業。日產會成立後,對於指定接收日產的部分並無直接影響,因其主要接收未被指定接收的日產,也就是規模較小、數量較多的日人私產。後因日僑人數眾多,且產業分布區域廣,為嚴密控制起見,遂於17縣市中,分別成立分會,2月間先後組設完成。凡非地方性之公私日產,呈報日產會接收處理外,其餘概由分會接收處理。

銀行接收

  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為遂行其經濟統治政策,因此以公營體制來控制臺灣的金融資源,以達成其支持生產與經濟安定的目的。民國35年(1946)5月20日臺灣銀行總行及各分支機構同時分別接收改組,正式成立開業。除了接收臺灣銀行,5月30日日本三和銀行在臺分行也由臺灣銀行接收,9月1日更進一步接收臺灣貯蓄銀行並成立臺灣銀行儲蓄部,陳儀另向中央積極爭取臺灣銀行擁有獨立的貨幣發行權。此外,6月1日臺灣土地銀行籌備處正式成立,接收日據時期即是土地金融銀行的勸業銀行,至9月1日臺灣土地銀行正式成立。至於與臺民關係密切的商工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亦被改組為官股占多數的公營銀行。

日資企業接收

  臺灣日產處理除依據民國34年(1945)11月23日行政院公布「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外,為因應臺灣特殊情形,一切處理法令均承國民政府的政策,並斟酌地方情形重新擬訂,以適應實施之需要。民國35年(1946)6月所訂定的「臺灣省接收日人財產處理辦法」,即作為臺灣日產處理的基本法令,並依該辦法對三大類日產:企業、房屋與土地、動產,另訂「臺灣省接收日資企業處理實施辦法」、「臺灣省接收日人房地產處理實施辦法」、「臺灣省接收日人動產處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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