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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民國33年(1944)第二次世界大戰尚在持續之際,國民政府已規劃日本戰敗後、政府接收臺灣之時,將日本官有土地一律收歸國有。日本戰敗後,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主導的「臺灣省軍事接收委員會」,隨即訂定具體法規,進行接收工作。
不過這些日產之中,也有部分屬於私人產業,政府的基本態度,仍以收歸國有為主。在日本統治時期的私人企業方面,若其原屬日資企業,則基本上收歸國有;若原為日臺合資者,便將日人資產部分充公,臺人資本部分則以發還原股分或換發新股的方式處理;若原本是他國資本而無日資在內的私產,則將其發還原股東。由此可以看出,接收的主要目標,是日本官方資產。對不屬於官方資產的部分,政府大致上能尊重原有者的權利。至民國49年(1960)年底,成立隸屬於財政部的「國有財產局」,期能有效管理相關財產,也讓光復後原本紊亂的日人私產接收工作,日漸走向法制化的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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