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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民國40年代開始引進外資,因當時國內缺乏資本,為吸引華僑與外國資本,並鼓勵國內外廠商技術合作,政府陸續頒布多項鼓勵措施。民國51年(1962)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訂立《技術合作條例》,希望鼓勵外國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不作為股本與國內廠商進行合作。而條例中所稱的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係指能在生產或製造新產品上,或在增加產量、改良品質或減低成本者等方面有所助益者。
《技術合作條例》對我國工業產品在質量上的提升、外銷市場的擴展以及產業結構的改善皆有助益。因當時外匯短缺,為防止外匯濫用,技術引進的項目及核准是以較嚴格的態度來執行,對技術引進種類的選擇頗有限制。爾後,因臺灣整體經濟制度逐漸自由化,該條例於民國84年(1995)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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