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臺灣省收復計畫

  民國34年(1945)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9月2日,在東京灣舉行日本向盟軍受降儀式後,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隨即發布《一般命命第一號》,其中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臺灣、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的日本軍隊,須向同盟國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中正投降。而蔣中正全權委託時任陸軍總司令的何應欽負責受降事宜。
民國34年(1945)8月27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特任臺灣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並兼任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隨後,8月29日及9月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相繼成立,兩單位乃於9月28日在重慶合組前進指揮所,指派葛敬恩為主任。
抗戰期間,中、美、英三國領袖在開羅會議之後發表共同宣言,確定臺灣及澎湖將歸還中華民國。此後,關於臺灣收復以及如何進行接收進入具體準備階段。國民政府首先需要面對的問題是設置專責組織與人事,當時有二種不同意見,其一以行政院秘書長張厲生為代表,組織臺灣省籌備委員會,直隸行政院。臺灣省將與其他省分一樣設置省政府,而臺灣省籌備委員會應在臺灣收復前訓練儲備人才,辦理警察、小學教員、行政及技術人才之儲備訓練。另一種意見以陳儀為首,提出在中央設計局下籌設專責組織。陳儀的意見獲得蔣中正同意,於民國33年(1944)4月17日在該局下成立臺灣調查委員會,派陳儀為主任委員,負責收復臺灣的準備工作。
隨後,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則根據《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擬定《臺灣省收復計畫大綱》,作為收復臺灣的施行方針。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