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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4年(1945)2月,由美、英、蘇三國在雅爾達集會,議程中包括建立聯合國的問題。會後公報宣布為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同盟國將儘快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於是由中、美、英、蘇、法五國發起,邀請50個《聯合國家共同宣言》的簽字國,於民國34年(1945)4月25日至6月26日在美國舊金山舉行的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又稱為聯合國制憲會議),會議的目的為起草《聯合國憲章》。
各國代表們以中、美、英、蘇四國於民國33年(1944)在美國敦巴頓橡樹園會議上提出的提案為基礎,經過兩個多月的討論,起草了《聯合國憲章》。6月26日,與會代表簽署憲章,由我國代表團第一個簽字,完成了聯合國基本組織的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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