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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私菸

  

  日本統治時期的臺灣曾有數種商品受到政府管制,採行專賣政策,包括菸、酒、鹽乃至鴉片、石油等十項產品。中國接收臺灣後亦沿襲此套制度,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下令將既有的專賣組織,改組為「臺灣省專賣局」,限縮專賣產品至菸、酒、樟腦及火柴等四項。民國36年(1947),又改組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專營菸、酒及樟腦專賣事業。由此可知,菸、酒長期以來即為臺灣的專賣商品,商品獲利為官方所有。

  雖然對官方而言,菸、酒專賣並非單純僅為豐盈府庫,其實也有減少人民稅賦的附加目的。然因菸、酒利潤頗豐,但販售業務卻由政府掌握,民間乃試圖以私製產品替代圖利,違反法令。因此,專賣局乃在其下設有專職緝私單位,可偕同警方查緝私菸。於是,民間勇於私販、官方勤於查緝,雙方的矛盾難以彌合。再加上光復後臺灣民生凋敝,取締私菸行動加深民間隔閡,成為「二二八事件」的導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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