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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鄉鎮民代表會

  民國34年(1945)12月24日,臺灣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作為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設置的依據。民國35年(1946)1月19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告實施《臺灣省鄉(鎮)民代表議事規則》及《臺灣省鄉(鎮)民代表辦事細則》。依據《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規定,民國35年 (1946)起臺灣省各鄉鎮,分別由村里民大會選舉出鄉鎮民代表,成立鄉鎮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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