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地方自治事業的開展

    民國34年(1945),二次大戰結束,日本因戰敗而簽署《終戰詔書》,盟軍太平洋司令麥克阿瑟於同年8月17日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該命令第一條規定,在臺灣的日軍必須向同盟國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中正投降,我國遂於同年10月25日,在臺北舉行中國戰區臺灣省受降典禮,臺灣正式歸返中華民國。
  日本統治時期,在臺灣知識分子的要求下,臺灣地方自治已略有成果,並有地方選舉的經驗。戰爭結束後,臺灣知識分子向政府陳情繼續推行地方自治。因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根據民國33年(1944)12月5日國民政府於重慶頒布的《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省參議會組織條例》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34年(1945)12月26日公布的《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次第成立村里民大會、鄉鎮民(縣轄市)代表,並於民國35年(1946)開始於各縣市陸續選出縣市參議員,成立各縣市臨時參議會,再選出省參議員,成立第一屆省參議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