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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的創設

  

  稅收為政府廣闢財源的方式之一。為防止商家逃漏稅,民國39年(1950)12月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公布《臺灣省營利事業統一發貨票辦法》與《臺灣省統一發票給獎暫行辦法》等兩項法規,規定除非特定情況,商家均須開立統一發票。此後政府又增補法規,如民國71年的《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等,使開立統一發票的制度更形完備。

  臺灣統一發票的最大特點便是可以對獎。發票獎金係在政府的營業稅收入中,提取一定比率支付。如此看似將會耗損部分稅收,但因可以對獎的規定令民眾極樂意索取發票,減少商家漏開發票的情形,也讓政府更能掌握商家營運狀況以收取營業稅,整體上對政府有利。而政府透過統一發票印有包括交易日期、品項、金額等銷售資訊,掌握商家營業狀況,一旦開出便能「按圖索驥」課徵營業稅。正因如此,統一發票乃成為中華民國營業稅制度裡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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