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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解嚴後,民國76 年(1987)8月30日成立「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10月11日又成立「臺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民國87年(1998)6月17日公布〈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並於12月17日成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針對「在戒嚴解除前,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者」得申請補償金,並就補償的性質、補償範圍的限制、案件審認、預審小組之組成有其規定。民國103年(2014)3月停止運作,累積申請案件共1萬0067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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