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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

  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透過公營體制控制臺灣的金融資源,並以課稅、外匯管理、實施專賣制度、物價查報、降低通貨膨脹、擴增物資等財經達成其支持生產與經濟安定的目的。在陳儀向中央積極爭取下,臺灣銀行擁有獨立的貨幣發行權,此舉在於力阻大陸通貨膨脹波瀾影響臺灣。但事與願違,臺灣通貨膨脹仍無法避免。民國38年(1949)6月15日,台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幣制改革方案」、「新臺幣發行辦法」,正式發行新臺幣,明訂4萬元舊臺幣兌換1元新臺幣。

物資缺乏與通貨膨脹

  戰時,臺灣農工礦生產普遍萎縮,各種物質奇缺,民生窮困。而且臺灣因戰爭燬壞過鉅,又自日據末期以來之通貨膨脹,短時無法收拾,物價漸有惡性上漲之勢。再加上光復初期許多工廠無法復工,其所需用之機械工具、原料、耗材,皆處於匱乏狀態,更是雪上加霜。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復又實施經濟統制,以至臺幣價格低落,米價由每斤10餘元漲至黑市60元,致使通貨膨脹,民眾怨聲載道。

物價查報

  為了抑制通貨膨脹,除了擴增民生物質的生產量外,平時的物價查報也非常重要,由地方政府相關查報單位,針對當地躉售物價、零售物價、公務員生活必需品價格、機關辦公用品價格、各項課稅對象物價,進行查報,並編製物價查報表,於規定日期向上層報,各縣市政府及臺灣省政府主計單位將依物價查報表,編製躉售物價指數、零售物價指數等,此類物價指數即可做為決定稅賦、衡量貨幣購買能力之用。

外匯管理

  民國35年(1946)2月25日行政院公布「中央銀行管理外匯暫行辦法」,中央政府為穩定貨幣,促進經濟復原,並準備實施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授權中央銀行可指定若干銀行為「指定銀行」,經營外匯、察酌市面情形並於必要時平衡外匯外幣價格。民國36年(1947)2月17日,行政院通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防最高委員會制定「經濟緊急措施方案」,其中一項方案為即日禁止外國幣券之流通與買賣,違者沒收充公,外匯管理更為嚴格,以免影響法幣幣值。

成立縣市稅捐稽徵處所

  光復後,臺灣各縣市成立稅務稽徵處(所),民國36(1947)年擴大編制為稅捐稽徵處(所),受臺灣省政府財政處監督,負責轄區國、省及地方各種稅捐稽徵事宜。此外,由於各縣市稅捐稽徵處業務與各縣市政府財政科(局)關係密切,為使各該主管人員易於分工合作,俾增進工作效率起見,36年2月13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通知各縣市政府,依照「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與各縣市政府財政科(局)之職掌劃分及其聯繫辦法」規定辦理。

專賣制度的實施與改進

  光復後,政府為確保財源,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決定繼續實施專賣制度,改組臺灣總督府專賣局為臺灣省專賣局,業務範圍從日據時期的香菸、酒類、鴉片、食鹽、樟腦、火柴、石油及度量衡等項,縮小為菸、酒、樟腦、火柴、度量衡5項。民國36年(1947)二二八事件後,專賣制度被提出檢討,臺灣省專賣局改組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隸屬臺灣省政府,專賣業務縮減為菸及酒2項。

發行愛國公債

  隨著國共戰爭的發展,政府為激發人民愛國情緒、集中財力、平衡預算、穩定幣制,以達成戡亂建國大業,遂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規定,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制定「民國三十八年愛國公債條例」,發行「中華民國三十八年愛國公債」,並於民國38年(1949)7月23日由總統公布之。愛國公債係中央政府首度在臺灣發行的公債,定額為銀元3億元(即新臺幣9億元),是在臺發行的各種公債當中,唯一以銀元計價,並於同年8月1日按照票券面額十足發行,票面分為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及10,000元6種,可自由買賣、抵押,充當公務保證金,也可做為金融業的保證準備金。

發行新臺幣

  民國37年(1948)上海爆發金融危機,法幣震盪貶值連帶也使得舊臺幣幣值大幅貶值,造成臺灣物價急遽上揚。當時臺灣民生物資如米糖等,大量運送至中國大陸,導致臺灣內部民生物資銳減,造成臺灣通貨膨脹。民國38年(1949)6月15日,臺灣省政府為解決通貨膨脹,公布「臺灣省幣制改革方案」、「新臺幣發行辦法」,正式發行新臺幣,明訂4萬元舊臺幣兌換1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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