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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

  日據時期,日人在臺灣的公共衛生建設成果是有目共睹的。光復後,臺灣公共衛生透過醫療設施的接收、醫院的增設,已達到一定的水平。然而在傳染病方面,因與國內交通頻繁,而海港檢疫工作一時停頓,以致民國35年(1946)有天花、霍亂及鼠疫疫情發生,所幸未久即已控制,而這也讓政府意識必須確實做好防疫工作,在此期間亦增設7所市立傳染病院,針對患者予以隔離治療,而為了讓公共衛生更臻完善,各縣市置衛生院掌理衛生行政,各鄉鎮區設衛生所,辦理衛生保健,村里設衛生室辦理衛生事務。

醫療設施的接收

  清咸豐年間(1860年代)臺灣對外開港通商,西方醫療制度亦隨著傳教士而引進,實為臺灣接觸現代醫院照護作業的濫觴。明治28年(1895),日本人在臺北大稻埕設立臺灣病院,隸屬臺灣總督府民政局,是日本在臺灣開設公立醫院的嚆矢。在此之後,各地陸續設立公立醫院,並於明治31年(1898)起,公立醫院歸由臺灣總督府轄屬。除此之外,各地亦有臺人或日人開設的地方醫院或私人診所。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管臺灣總督府所屬醫院,如日本紅十字會臺灣支部醫院、迎產婦人科醫院、鐵路醫院、療養院等,亦接收私人開設醫院與診所,以及各地防疫機構,為臺灣醫療與防疫工作奠定基礎。

防治傳染病

  傳染病實為人類社會的公敵,必須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以保障民眾生命安全。日據時期,臺灣法定急性傳染病包括霍亂、赤痢、傷寒、副傷寒、天花、斑疹傷寒、猩紅熱、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流行性腦炎以及鼠疫等。光復後,臺灣與大陸各省交通往來頻繁,卻疏忽海港檢疫工作,致使民國35年(1946)爆發天花、霍亂及鼠疫。臺灣省行政長官官署為了防止疫情擴散,展開各項防疫工作,其中以增設傳染病院為當務之急,截至民國38年(1949)全臺灣有臺北、基隆、臺中、彰化、嘉義、高雄、屏東等7所市立傳染病院,針對各項傳染病患者予以隔離、治療,以降低疫疾的危害程度。

成立衛生院

  光復後,臺灣省八縣九市置衛生院,掌理地方衛生行政事務,衛生院設置醫政、防疫、保健、總務等股,並兼設衛生分院、衛生所、保健所、瘧疾防治所以及傳染病院等,以完善公共衛生實務。民國37年(1948)12月8日,臺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各縣(市)衛生機關組織規程」,依規定縣(市)設衛生院,並依人口數分甲、乙、丙三等,掌理各縣(市)衛生行政及技術事宜,衛生院所在地若未設有省立醫院者,應設立門診部及20至40病床之病室,超出者可將醫院之醫療部分劃出成立縣(市)醫院;而各縣(市)得視實際需要及地方財力、人力、物力,酌設傳染病院、花柳病防治所、瘧疾防治所、結核病防治所、砂眼防治所、婦嬰保健所、托兒所等機構。

增設醫院

  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除了接收日本官方醫院成立省立醫院,和接收日人私人診所成立市立醫院外,為了照顧民眾的健康,增設醫療資源乃為必然之舉。若各縣(市)衛生院所在地未設有省立醫院者,應設門診部及20至40病床之病室,例如高雄縣及臺中縣市之衛生院即設有門診部;超出40病床數者劃出成立縣(市)醫院,例如在民國36年(1947)有臺中縣立民生醫院、臺南縣立醫院,臺北市則擁有市立第一、第二內科醫院,市立第一、第二、第三外科醫院,市立第一、第二、第三產婦科醫院、市立眼科醫院,以及市立耳鼻咽喉科醫院。

普設衛生所

  衛生所曾是臺灣公共衛生體系最主要的基層組織,職掌診療疾病與急救;推行種痘及預防注射,並舉行各種防疫工作;瘧疾、寄生病蟲、砂眼、結核病、性病等之防治;飲水改良、垃圾糞便汙水處理、蚊蠅撲滅等環境衛生工作;婦嬰衛生及安全助產;學校衛生、口腔衛生以及衛生教育宣導等有關衛生的工作。光復後,臺灣各縣市衛生工作由各縣市政府衛生院籌劃,各鄉鎮區設衛生所辦理該地衛生保健工作,村里則設衛生室掌理村里衛生事項。民國36年(1947),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成立後,為推動地方衛生保健業務,乃積極展開設置衛生所計畫,以落實公共衛生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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