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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冷兵器及火器為主的傳統戰爭中,軍隊中的每個士兵皆為戰場上之作戰個體,不同陣營交戰後,士兵皆可能成為傷兵。在傳統戰爭中,軍隊擁有健康士兵數量多寡亦是左右勝負關鍵要素之一,故傷兵與軍隊救護問題無疑是軍隊存續的重要因素。
戰時軍隊醫療人員及衛生勤務人員的任務,即對爰各種戰地醫療救護以及保障傷員生存,在民國18年(1929)的《日內瓦公約》中,關於《改善戰地傷者病者命運公約》第一條提到:「凡軍隊內之軍人及其他正式隨軍服務之人員受傷或生病時,無論遇何情形,均應受相當之尊重及保護,收容該傷者病者之交戰國,應不分國籍與以人道之待遇及救護。」由此可知,世界各國對戰爭受傷的士兵,皆應不分敵我給予施救,傷兵管理問題即為顯著。
我國在抗戰爆發前,並無統一傷兵之管理系統,是由各軍事醫院、各省、各戰區、各兵站或軍醫署駐外辦事處等單位自行管理之,各單位管理方式亦不相同,直到抗戰爆發後,軍政部才頒布〈戰時傷病士兵夫處理暫行辦法〉以及〈戰時傷病軍官佐處理暫行辦法〉,統一戰時傷兵入院辦法、轉院規則、傷兵領餉、傷癒歸隊及轉送殘廢院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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