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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賣制度

  

  日本為使臺灣能自籌財源,達到殖民地自給自足的目的,開始實施專賣制度。當時專賣制度占臺灣歲入平均約17.5%,最高可達到30%。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臺灣後,判斷臺灣的復員與建設勢必需要大量財政收入支持,因此向中央政府建議繼續維持專賣體制,將菸、酒、樟腦、火柴等商品保持專賣。據此,乃設立臺灣省專賣局,直接隸屬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另外,部分民生物資也有類似的管制,譬如食鹽便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專賣局接收所有日人的鹽業資產,成立臺南鹽業公司,以公營企業的方式獲取利潤。其中菸酒事業利潤龐大,配合政府定價與海關查緝等舉措,確保政府在公賣事業上的利益。公營事業加上公賣制度,是政府的重要財源,其商品也是臺灣在產業結構朝向工業轉型之前的重要外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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