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光復之初,各項建設百廢待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忙於各項日產接收事業,對於社會救濟事業尚未能開展。至臺灣省政府社會處成立後,循中央社會救濟法令,從事社會救濟事業的調整,即將消極的收容改為積極的教養,並且施予技能訓練。一般社會救濟事業,有固定式的院所,例如養老院、救濟院、習藝所、婦女教養所、育幼院、孤兒院等,進行收容與教養實務,至於臨時性的社會救濟事業,計有災害救濟、冬令救濟,以及難胞救助等3大項。無論那一種社會救濟事業,對於弱勢者而言都是一種福音。
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推行救濟設施示範工作,於民國35年(1946)3月1日將原有成德學院及農業會皮革工場,改建為臺灣省立臺北救濟院。民國37年(1948)臺灣省政府成立後,在屏東、花蓮、澎湖等地設置省立救濟院,其收容與留養對象包括:一、年齡在60歲以上,精力衰耗無力生活者。二、盲啞及體肢殘廢,不能自謀生活者。三、少年犯應受感化救濟者。四、遊民、乞丐應予管制救濟者。五、因疾病或災害無法生活自請救濟者。六、其他依法應予管訓救劑者。省立救濟院成立初期之教養業務,係以院內留養為主,至民國38年(1949)以後,為圖改進業務實施成效,照顧更多需要被救助者,遂實行院外補助辦法,並另外設置私立救濟院,例如臺北愛愛救濟院、臺北仁濟救濟院、新竹救濟院、臺中救濟院、嘉義救濟院、臺南救濟院、高雄救濟院等,為臺灣社會救濟事業無私奉獻。
習藝所本來隸屬於救濟院,為適應環境並顧全機構財力,轉而單獨設立。民國36年(1947)底,臺灣省政府修正通過「臺灣省立習藝所組織規程」及「臺灣省立習藝所所民收容辦法」草案,並於民國37年(1948)1月,正式於新竹市創設「臺灣省立習藝所」(按:現已改制為內政部少年之家),隸屬省政府社會處,由習藝所接管新竹縣救濟院財產。臺灣省立習藝所收容下列對象,傳習技藝:一、依法應受保護管束,或應受強制工作者。二、由親屬或監護人入所申請習藝者。三、自願習藝申請收容者。以上各類習藝者入所後,依據個案調查結果,並配合個人志趣,分別授予各種職業技藝,並於藝成後轉介就業。此外,另有1所私立之習藝所-西螺鎮習藝所,由原西螺鎮愛護院改組而成,規模較小,收容習藝人數不多。
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將社會救濟事業的舉辦列為急務,除成立救濟院,亦計劃設立兒童保育院設立,收容撫育貧困失養兒童。民國35年(1946)11月1日,臺灣省兒童保育院正式成立,係為臺灣光復後第一所由政府規劃設立的專業性兒童保育機構。民國37年(1948)1月,省政府推行行政院所頒之「民族保育政策綱領」,加強收容教養孤苦無依兒童,在臺中另創設「臺灣省立臺中育幼院」,「臺灣省育幼院」亦改制為「臺灣省立臺北育幼院」,辦理孤苦無依兒童的收容教養業務。除了省立臺北及臺中兩育幼院外,另有臺南縣立育幼院及私立的臺北保育院、薇閣育幼院(位於臺北)、堵南育幼院(位於基隆),皆為臺灣育幼事業齊心努力。
民國37年(1948)1月,臺灣省政府於臺南市成立「臺灣省立婦女教養所」,專門收容12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婦女:一、貧苦無依,不能自謀生活,或自請入所習藝者;二、盲啞及肢體殘障廢失依失養者;三、曾從事不正當職業應受感化救濟者;四、因疾病或災害無法生活自請救濟者;五、遭收虐待應予教養救濟者;六、年齡在60歲以上,精力衰耗無力生活者。即透過教養兼施扶助生活,除老弱殘廢者予以終身留養,若已恢復正常行為,或習藝完成能自謀生活者,即分別輔導出所,並協助其自力謀生及擇選配偶成婚。
臨時性的社會救助事業,有別於固定式院所教養與收容,計有災害救濟、冬令救濟以及難胞救助等3項。民國35年(1946)12月,依據「臺灣省冬令救濟實施辦法」規定,冬令救濟由各縣市政府發動有關機關團體暨地方公正熱心人士,組織縣市冬令救濟委員會,酌量地方情形舉辦工賑、施放米穀、發售平價或施送衣被、發放貸金、設置冬令臨時收容所等各項救濟方式。
光復初期,臺灣失業人口甚多,加上海外回籍臺人,致使失業率趨於惡化。臺灣省政府加強地方救濟及增設習藝機構,亦成立臺灣省失業救濟委員會,並於民國36年(1947)8月通過「臺灣省失業調查及救濟辦法實施方案」,即透過宣傳表示政府救濟失業的決心,爭取社會人士及人民團體協助政府辦理救濟失業。與此同時,臺灣省政府展開失業人口調查、職業容量調查,設法安排失業人口就業,以降低失業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