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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中陳情與上訴

  女性受難者在看守所押房內撰寫的報告,流露失去自由之身以及與親人分離、連累親人等身心的種種痛苦。蕭明華接受軍法審判時關押於軍法處看守所44押房,其兄蕭明柱在第47押房,兄妹二人皆已入獄超過4個月,蕭明華經保安處醫官診治出罹患惡性貧血等相關疾病,因此寫報告籲請即早結案,並讓無辜受牽連的兄長予以保釋出獄。
  另一方面是判決確定之後,受難人不服判決決定聲請複審,如民國39年(1950)年朱瑜、查濟年、朱天福、張則周、陳一匡等人在判決確定後,先後向保安司令部聲請複審,軍法處審判長劉達、審判官陳英與范明認為他們所陳述的理由不符合《陸海空軍審判法》第45條規定之複審條件,請軍法處長包啟黃裁決要轉呈國防部核辦還是直接由保安司令部批駁,包啟黃卻直接駁回他們的聲請。
  或是受難者在最初被捕過程時相關證件遭搜走,未發還,影響後續的出獄手續。民國40年(1951)年1月,關押於軍法處看守所第45押房的林素愛,請求發還身分證,她於高雄鳳山被捕時身分證被搜走,後來捕送到保密局,聽說身分證會隨同轉往保密局,但毫無下文,等到她如今能夠辦理交保手續,急需身分證時,仍未取回身分證,趕緊向看守所報告,以免耽擱保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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