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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議地方自治實施步驟

    我國於民國36年(1947)行憲後,地方自治事業原應依法按中央省縣相關自治法令推動。不過立法院對《省縣自治通則》立法工作並未完成,兼以國共戰爭影響,中央有關省縣自治法令遲未公布。為使臺灣省地方自治事業發展能有明確規劃,省府民政廳研擬實施地方自治相關步驟,送交臺灣省地方自治研究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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