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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調處執行部的設立與功能

  

民國35年(1946)1月10日,由國民政府代表張群、中共代表周恩來、美國代表馬歇爾所組成的軍事三人小組會議,簽訂設立軍事調處執行部(簡稱「軍調部」),以執行停戰與整軍的相關事宜。民國35年(1946)1月,軍調部設於北平協和醫院舊址。軍調部及其下組織的運作方式,都是以「三人委員會」為藍本,由三方代表共同參與。本部由國民政府委員鄭介民、中共委員葉劍英、美國委員羅伯遜所組成;三方各自有獨立的辦公室,各項措施須經三方委員一致同意後,正式訓令則是以中華民國政府主席名義發布。軍調部的主要工作為:執行國共兩軍的停戰、恢復華北華中的交通、執行國軍之整編與共軍統編為國軍。國民政府雖於民國35年(1946)1、6、11月共3次發布停戰令,實際上是打打停停,尤其下半年戰況轉趨擴大,軍事調處工作難以執行。民國36年(1947)1月馬歇爾離華,美方決定退出軍調部,該部工作結束。

軍事調處執行部的設立

  

  民國34年(1945)底,美國為調停抗戰結束後的國共關係,指派前陸軍參謀長馬歇爾將軍來華。馬歇爾來華後,由國民政府、中共、美國三方組成「軍事三人小組」,國民政府委員起初是張群(後改為張治中)、中共委員是周恩來,美國委員即為馬歇爾。軍事三人小組為執行軍事調處,下設「軍事調處執行部」(簡稱軍調部)。民國35年(1946)1月,軍調部設於北平協和醫院舊址。

軍事調處執行部的三方協調模式

  

  軍事調處執行部及其下組織的運作方式,都是以三人小組為藍本,由三方代表共同參與。軍調部的人事組成,國民政府委員為鄭介民,參謀長為蔡文治;中共委員為葉劍英,參謀長為羅瑞卿;美國委員為羅伯遜,參謀長為海斯。三方各自有獨立的辦公室,如政府方面的辦公室,正式名稱為「軍事調處執行部政府代表委員辦公室」。各項措施須經三方委員一致同意後,正式訓令則是以中華民國政府主席名義發布。軍調部的各種會議,如「聯合參謀長會議」,即由三方參謀長出席;各地設置的38個執行小組,同樣比照此方式運作。

停戰命令的頒布

  

  國民政府與中共協調出的第一次停戰命令,以民國35年(1946)1月13日下午12時為生效時間。停戰的主要內容包括:一、一切戰鬥行動立即停止;二、中國境內的軍事調動一律停止,除國民政府在長江以南的整軍計畫,及國軍在東北九省的調動之外;三、破壞與阻礙交通線之行動必須停止;四、為實行停戰協定,在北平設立軍事調處執行部,由國民政府、中共、美國政府各派一委員組成。軍事調處執行部發布的停戰方式:一、實施停戰的原則:衝突的雙方部隊,接到執行部的停戰指示後,需立即停火,雙方衝突部隊隔離。二、實施停戰的辦法:如一方佔領城市,另一方撤至距城一日路程的地點(至少為60華里);如雙方都在城內,雙方均撤至距城一日路程;雙方部隊在野外,撤離衝突地點一日路程。

軍事調處

  

  以民國35年(1946)1月13日,停戰命令生效時的兩軍狀態為基準,在此時間之後的部隊移動,都應恢復原有狀態。實際的調處工作,由軍事調處執行部分布各地的執行小組來執行,每個小組均有國民政府、中共、美國三方代表,共同進行實地會勘,進行溝通、聽取雙方解釋,執行小組再報由調處部本部處理。由於部隊作戰來來往往,常是各執一詞,調處工作不易。

部隊整編

  

  民國35年(1946)2月25日,美國代表馬歇爾、國民政府代表張治中、中共代表周恩來,簽訂「關於軍隊整編及統編中共部隊為國軍之基本方案」。軍事調處執行部為執行整編的事務性工作,下設有整軍處。整軍處為協調國軍與共軍的整編方案,共召開過19次會議。會議同樣由國民政府、中共、美國三方代表出席,針對軍隊整編的事務性問題進行討論,如國共兩軍的編配、部隊的編制方式等。

交通調處

  

  軍事調處執行部根據和字第四號命令,於民國35年(1946)2月13日成立鐵路管理科(後改為交通處),協助交通部恢復華北被破壞的鐵路。鐵路管理科由政府、中共、美國三方派代表組成。2月18日,聯合科長會議決定華北鐵路的修復順序:津浦鐵路、膠濟鐵路、隴海鐵路、平綏鐵路、平漢鐵路、同蒲鐵路、平承鐵路、正太鐵路等8條。2月19日,聯合科長會議再決定派出8個鐵路小組。鐵路為內陸交通之動脈,具有高度的戰略價值,所以國共戰爭過程中,鐵路交通常成為爭相控制的目標。

軍調部新聞之發布

  

  政府與中共都會運用媒體宣傳,在邊談邊打的過程中,文宣戰甚為重要。由於過早宣布新聞或洩漏軍事調處的消息,都可能影響停戰協定的執行,因此軍事調處執行部規定由新聞發佈科負責。新聞發佈科的運作方式與其他科類似,都是由國、共、美三方人員聯合處理。新聞發布流程為:聯合新聞發佈科各科長→聯合參謀科各科長→執行處處長→三委員批准。軍調部的地方小組,不得對該地的動態發布新聞,如有發布需要,必須先送北平本部。

國民政府之宣傳

  

  國民政府強調和平解決衝突的立場,主張政治問題就應政治解決,強調政府一再容忍讓步,從民國35年(1946)1月、6月、11月分別頒布3次停戰令,中共卻得寸進尺,違背停戰命令,趁機擴張據點,破壞鐵公路交通。要求中共必須停止軍事攻擊與破壞交通之行動,開誠商討整軍方案,以及指定駐軍地點之協定。如民國35年(1946)10月2日,中央日報號外即以「政府重大決定-對國府名額又作新讓步,共軍駐地應即從速規定,如遭拒絕共黨應負全責」為標題,可知宣傳的氛圍。

中共之宣傳

  

  中共認為國民政府無停戰之誠意,違反停戰協定,亦透過其宣傳系統爭取輿論支持。如民國35年(1946)10月,對於國民黨中央宣傳部長彭學沛的聲明,要求共軍進入指定地點、國民政府改組等問題獲得協議後,政府才能同意停戰。中共中央則是聲明「和平唯一合理合法有效保證是無條件恢復一月十日停戰令的效力」,意即國軍必須退出停戰令發布後新佔領的區域,並指責國軍沒有停戰,甚至還大量擴充軍隊。

軍事調處執行部之結束

  

  由於政府與中共在政治與軍事上的衝突,和談難以落實,馬歇爾調處失敗,軍事調處執行部已無存在之必要,因此於民國36年(1947)2月結束。由於軍調部涉及三方,三方代表分批撤離,因此結束的時間說法不一。首先,美國代表於1月29日即已決定撤除軍調部,至於中共代表的撤離,2月初開始安排,2月上旬已開始撤離部分人員。軍調部政府代表團則以3月30日為結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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