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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國民大會選舉總統、副總統時期,於民國36年(1947)3月即頒訂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共14條(舊法),其中規定如先選總統,再選副總統等。直到民國83年(1994)7月憲法增修條文明訂總統、副總統改由人民直接選舉,遂由立法院於民國84年(1995)7月通過新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共107條,8月由總統公告之。之後亦經過多次修訂,總統直選目前共有條文117條。舊法於民國88年(1999)12月由總統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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