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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開放接觸初期,臺灣與大陸地區的相關事務只能依據實際需要制定行政法令管理。民國80年(1991),政府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臺灣對大陸終止敵對關係,也移除制定大陸事務相關法令之阻礙。81年(1992)7月31日,總統府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做為規範兩岸人民交流的基本準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成為眾多相關兩岸關係法令的母法。各行政主管機關可依條例授權與規定,訂頒相關許可辦法,使兩岸交流具有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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