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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受難者被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刑者,多數為妻子,也有同居關係的戀人受到判刑。林素愛,1920年生,高雄人,為藥劑師,丈夫為開設謝外科醫院的高雄人謝桂林,參與中共地下黨組織並出資供應幹部陳大川,遭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死刑並沒收財產。林素愛遭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意即不檢舉其丈夫,判處有期徒刑1年。民國40年(1951)年1月19日交保開釋。
牽涉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支部鐵路機務段小組案的蕭清安,其妻蕭杜寶珠,1929年生,新竹縣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蕭杜寶珠回憶丈夫被捕後有六、七個人到家裡搜查丈夫的書籍。再過兩、三個星期,可能是鐵路警察局人員到家裡逮捕她,蕭杜寶珠帶著一歲四個月的女兒先後被關押於刑警大隊與東本願寺,共93天。在獄中為餵養女兒向刑警大隊申請發放牛奶。
而因與省工委會的郭雙才戀愛與同居關係的新竹人彭日妹,1927年生,她的哥哥彭玉芳幫助朋友郭雙才逃匿在自己家裡,而讓彭日妹與郭雙才相互結識,三人都被捕之後,彭日妹承認自己知道郭的組織身分,仍與他交往,並作證哥哥對此事毫不知情,應判無罪。最終郭雙才遭處死刑,彭日妹判刑3年,彭玉芳無罪。民國43年(1954)年9月彭日妹奉准開釋,然而即便出獄後,仍受警察局監視。從不同的檔案卷宗內發現新竹縣警察局於月底呈報上級關於轄區內「新生」的監視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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