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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鄉村組織

  山地鄉村屬原住民行政體系,其設置部分沿續日本統治時期的「理蕃」體制,當時原住民行政區有別於一般地區的街庄制度,由警察體系管理。臺灣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調整行政區劃,將原先的「蕃區」劃編村鄰,建立鄉公所、社村辦公處及鄉民代表會,鄉長則由鄉民代表會選出,臺灣的地方自治事業在原住民地區亦有初步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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