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主題瀏覽>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戒嚴體制下的白色恐怖>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民國76年(1987),解嚴後社會各界發起二二八平反運動,為了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民國79年(1990)行政院邀請國內學者專家成立「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於民國81年(1992)出版調查報告。民國84年(1995)2月28日設立「二二八和平紀念碑」,同時於4月7日公布〈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規定受難者可依本條例申請補償金,為此於10月設立「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並將2月28日訂定為「和平紀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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