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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接收工作

  

民國34(1945)1025日臺灣省受降典禮後,相關接收工作正式展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共同組織「臺灣省接收委員會」,警備總部負責軍事接收,長官公署負責行政機關之接收。軍事接收包括軍事機關、軍事要地、軍事物質等接收,以及日俘的集中與遣返工作。至於行政機關接收,即臺灣總督府及其所屬各機關文件、財產及事業等項,統一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

117日,長官公署為處理各級地方行政工作、繼續行使政權、籌設縣市政府組織,公布「臺灣省州廳接管委員會組織通則」,設立臺北州等8個接管委員會,受長官公署及接收委員會之指揮監督。州廳接收委員會對行政組織的接收,包括州廳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各郡市支廳街庄、公立學校、警政機關等。行政機關以對等的方式接收,利用原有的清冊、公產的相關資料,加上留用日人的協助,接收工作頗為順利。而為了讓臺灣治理能夠順利,暫時留用部分日僑為不得不然之事,但最終仍須將其遣送回日本。

 除了軍事接收、行政機關接收,尚有日產接收,為了使日產接收工作能順利進行,在「臺灣省接收委員會」下另設「日產處理委員會」,且公布「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並於全省17個縣市成立分會負責接收事宜,由各機關先將所接收之日產予以清點及造冊後,再呈報日產處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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