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主題瀏覽>威權統治時期的臺灣禁歌>各種查禁律令>出版法
出版法
自民國36年(1947)3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告修正過後的〈出版法〉後,臺灣隨即適用該項法規。因應臺灣政治局勢與時代的變動,〈出版法〉有多次的調整、修正。大致上,依據〈出版法〉第二條規定,出版品分為新聞紙、雜誌、書籍和其他出版品,歌曲若是印製為歌譜、樂譜、歌本集,以這些形式出版時,即屬於書籍類的出版品,若以唱片方式出發行,則屬於其他出版品。因此,歌曲衍生的各種出版品,也成為〈出版法〉規範、管理的範疇。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