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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或國防部保密局偵訊終結後,被點交、移送往軍法處看守所等待判決。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位於今忠孝東路一段以南、林森南路以西、青島東路以北、鎮江街以東之街廓,與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國防部臺北軍人監獄等單位相鄰,地址為:臺北市青島東路3號。此址一直延用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整編改組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初期,民國56年(1967)年後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方才搬遷至仁愛樓看守所(今國家人權博物館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下轄二科、一間看守所。軍法處看守所共計有小型押房二十八間、六人押房與八人押房各有十六間,總計六十間押房。民國38年(1949)年《戒嚴令》頒布以來,許多無涉軍人身分的案件亦交軍法處審理,導致看守所嚴重超收,關押空間惡劣。民國40年(1951)年初,保安司令部有感於軍法處看守所人犯過多、擁擠不堪,「雖經一再疏通仍有三百餘名」,一度向新生總隊商量將該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140名「匪犯」移交收押,並獲該隊許可。
據涉入臺北工委會案的陳勤女士回憶,軍法處看守所關押人數眾多,不過被移送至此處後,其家屬方有機會得知被捕者資訊與下落。如涉入臺中工委會張伯哲等案的臺中女中學生簡照霞,其父即是在簡照霞被移交軍法處看守所後方得知其消息,並特別去函軍法處懇請盡早將其女移轉至臺中監獄,以便接見探視。
被關押到軍法處看守所,伴隨而來的是提訊與庭訊、判決,而判決後經常伴隨而來的便是處刑或移監。陳勤回憶道,在軍法處看守所期間,若凌晨聽到號角聲,就是有人要被槍決的信號,民國39年(1950)年幾乎每天都有人被槍決。倘若連自身案情如何都尚不清楚的人,日日都朝不保夕地繃緊了神經。她為了腹中胎兒著想,遂拼命寫交保書申請保外就醫。由於偵訊期間刑求與逼供並非罕事,後續鹿窟案的二位女性被告李玉蘭與廖惜,在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第一法庭上庭訊完由審判長周咸慶宣讀判決書後,李玉蘭與廖惜皆喊冤、哭泣,堅決不捺指紋,深怕這將成為她們的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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