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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新約的簽訂

  
自鴉片戰爭以後,積弱的中國與列強簽署多項不平等條約。這些條約的內容包括領事裁判權,租界、租借地、使館區、駐兵權、軍艦巡弋停泊權、限制中國駐軍設防條款、內河航行權、沿岸貿易權、口岸設廠製造權、用人限制、整理河道條款、電信權、鐵路經營及礦山開採權、最惠國條款等等,嚴重侵害中國主權。因此,廢除這些不平等條約是政府不斷在努力的外交目標,其中雖有部分成果,但十分有限。
隨著反軸心國同盟的建立,中國堅持抗戰的毅力贏得盟友的尊重,國際地位大為提升。民國32年(1943),中國與英、美修訂平等新約,廢除了中國近百年的桎梏,這項成就是戰時中國外交的重要里程碑,對鼓舞中國軍民抗戰鬥志亦有很大的作用。民國32年(1943)1月11日,中國和英、美分別在重慶與華盛頓簽訂《中英新約》和《中美新約》。同時在美英兩國的促動下,中國又陸續與比利時、挪威、瑞典、荷蘭、法國、瑞士、丹麥、葡萄牙等國相繼簽訂類似條約,廢除了過去不平等條約。
中外新約收回中國過去失去的大部分利權,但還是有一些問題沒有解決。例如英國堅持認為香港與九龍的歸屬問題與治外法權無關,不願在此時放棄,而要到戰後才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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