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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民國39年(1950)年6月13日,政府公布〈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根據本法,只要有匪諜嫌疑者,治安機關除了可以逮捕之外,只要明定匪諜牽連案件,不分犯罪事實輕重,一概由匪諜案件審判機關審理,也使得所謂匪諜嫌疑者或是匪諜案件皆必須受到軍法審判,無法受到普通司法系統之保障,乃戒嚴期間,造成白色恐怖之主要法令之一。民國80年(1991)5月24日,立法院通過廢止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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