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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5年(1946)5月時,政府依據《臺灣工礦事業合作大綱》,令原屬日資的臺灣製紙株式會社、臺灣興業株式會社、臺灣紙漿株式會社、鹽水港紙漿工業株式會社、東亞製紙工業株式會社等五間紙廠,會同林田山林場,由政府合併接收。針對此一合併,中央政府與臺灣省政府合資,成立臺灣紙業公司,並於民國36年(1947)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部分,資源管理委員會握有重要人事的任命權,臺灣省方面則提供資金、物資、治安等協助,從中收取盈利。
民國42年(1953),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在為補償政府財政不足支付徵收土地之費用,加上地主強烈要求政府開放公營企業等背景下,原本因失去中國大陸市場而令經營趨向惡化的臺灣紙業公司,遂被列為預定撥售的公營企業之一。臺灣紙業公司的撥售,使原本被土地所束縛的資金,在此時獲得釋放,從而轉移到工業部門,奠定日後臺灣經濟發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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