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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民國77年(1988)1月20日,公布了「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於81年(1992)7月更名為「集會遊行法」,91年(2002)6月修正公布部分條文,全文共35條,此法修訂的目的在第一條即載明「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有人認為此法違反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因此ㄧ些街頭運動的「脫序」行為,在執法或司法審判上存有爭議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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