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機關接收

  行政機關的接收概分為臺灣總督府及其所屬機關、以及州廳的接收。臺灣總督府及其所屬機關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負責接收,州廳則分由8個州廳接管委員會接收。接收工作從民國34年(1945)11月1日展開,依陳儀指示的方針「行政不中斷、工廠不停工、學校不停課」,並且確立接收行政機關的3項原則:一、維持:原有的機構或業務,在不急於變更或尚未決定變更之前,為使行政不中斷,均暫時維持現狀。二、整理﹕組織不建全之機構或過於分散之業務,接管後集中整頓,以提高行政效能。三、改革:違背人民需要及不合國情之制度,接管後立即加以革新,以發揮三民主義的精神。

接收臺灣總督府

  民國34年(1945)10月28日,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訓令臺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長安藤利吉,臺灣全省已於10月25日歸入中華民國版圖,除軍事部分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負責接收外,原臺灣總督府及其所屬各機關、文件、財產、及事業等項,統歸長官公署接收。基於接收行政組織的3項原則,在接收的方式上較為特殊,是以建立對等機構的方式來進行。長官公署在接收之前業已衡量總督府原有的單位,並且設立性質類似的相對單位。因此,在接收的過程中,組織調整幅度不大,大體承襲總督府原有的組織架構。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接收

  為協助統治政策的實施,日人在臺灣建立了嚴密的警察制度,臺灣總督府民政局內務部即設有警察課。明治34年(1901)改制為民政部警察本署,大正8年(1919)改為民政部警務局,下設警務課、理蕃課、保安課、衛生課。臺灣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下設警務處,負責接收警務局,掌理全省警察行政。民國36年(1947)5月15日,臺灣省政府成立,仍設警務處,並依臺灣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規定,掌理臺灣警政。

臺灣省州廳接管委員會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處理本省各級地方行政工作,及繼續行使政權與籌設縣市政府,於民國34年(1945)11月6日訓令臺北州(按:主任委員連震東)、新竹州(郭紹宗)、臺中州(劉存忠)、臺南州(韓聯和)、高雄州(謝東閔)、臺東廳(謝真)、花蓮港廳(張方成)、澎湖廳(陳松堅),分設8個接管委員會,辦理各該州廳以下各級行政機構接管工作,11月7日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州廳接管委員會組織通則」。接管委員會主要工作,為州廳以下各級機關的接管、指揮監督州廳以下各行政機關繼續日常業務、籌備接收區內縣市政府之成立、考察幹部、選拔人才、執行長官公署與臺灣省接收委員會規定之事項。每個接管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委員2至6人,專員3至5人,均由行政長官遴選派任。遴選的標準包括:學識優良,富有行政經驗者;與接收有關各處會之高級職員;地方公正人士,具有碩望者。

鄉鎮接收

  民國34年(1945)11月8日起,各州廳接管委員會開始進行地方機關接收工作。其對行政組織的接收,包括州廳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各郡市支廳街庄、公立學校、警政機關等。原定的接收工作進度為3個月,提早1個月完成,民國35年(1946)1月初已全部結束工作。州廳接管委員會隨即裁撤,並成立縣市政府,原有的5州3廳,成立5大縣3小縣,共計8縣。原有的11市,9市改為省轄市(按:臺北、高雄、基隆三市,由臺北、高雄、基隆三市政府分別接管),較小的2市改為縣轄市。市屬的區會改為區公所,原有州廳下之郡役所改為區署,郡以下之街、庄役場改為鎮、鄉公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