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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爆發後,士官長傷殘漸增,鑒於「傷兵」、「殘廢」等名詞會增加傷殘者自卑心理以及為彰顯其為國奉獻的精神,故於民國29年(1940)5月1日起,政府特頒令改稱因軍事行動負傷的士官兵為「榮譽軍人」。
民國26年(1937)10月,軍政部轄下成立中央傷兵管理處,首任處長為魏益三。該處內設辦公廳及總務、管理、慰給三課成為政府設置傷兵統一管理單位之開始,以嚴格維持傷兵紀律,使其歸隊服役為根本方針,凡傷兵相關之收容、治療、休養、歸隊、轉役、退伍及殘廢之處理皆由此單位籌劃執行。至民國29年(1940),中央傷兵管理處更名為榮譽軍人總管理處,並修正編制為編訓及慰給兩組,兩組下分設歸編、管訓、經理、福利四課,以及總務一科。
民國34年(1945),榮譽軍人總管理處奉令撤銷,其業務改由軍醫署派員接收,改隸為軍醫署下轄之榮譽軍人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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