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光復之初,國民政府為迅速接管臺灣並配合當時實際情勢,遂於民國34年(1945)9月20日公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暫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隸屬行政院,為臺灣省最高行政機關。依據該條例規定,行政長官為臺灣最高行政首長,綜理全臺政務,同時又擁有立法權,可以制定臺灣省單行規章,創設專管機關或委員會,並指揮監督中央在臺各機關,權力相當大。但也因施政的不當,引起臺人不滿,二二八事件後,民國36年(1947)5月16日,中央政府撤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成立臺灣省政府,第一任省主席為魏道明,施政轉為開明。
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一方面忙於接收,另一方面又要針對臺灣現況擬妥工作計畫。民國35年(1946)6月29日向行政院提出第一次完整年度的工作計畫,7月19日行政院要求各相關部會於1週內核復,9月24日行政院將彙整後之初核意見,函請國民政府主計處與中央設計局查照、以及查核辦理。10月30日中央設計局將審核意見函請行政院查照,並函送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廳轉陳核辦。10月26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再向行政院提出36年度工作計畫,至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被撤銷,共提出35年與36年兩個年度的工作計畫。
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為瞭解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各處(局)的施政進度與其待決的問題,並讓各處(局)也能瞭解該行政長官公署的施政重點,特舉行政務會議,除了直接給予指示外,亦在會中透過與他處(局)橫向連繫提出解決方案。政務會議原則上1個星期召開1次會議,至民國36年(1947)5月16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被撤銷,共舉行過69次的政務會議(按:第六十九次於5月2日舉行)。
隨著二二八事件的檢討聲浪,廢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成立臺灣省政府,已成為定局。民國36年(1947)4月22日,行政院第七八四次會議決議,撤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制度,依照各省制成立臺灣省政府,並任命魏道明為臺灣省政府委員兼首任省主席,4月30日國民政府又任命省政府各廳處長及委員,其中省府委員兼廳長有四名,分別為:丘念臺為省府委員兼民政廳長、嚴家淦為省府委員兼財政廳長、許恪士為省府委員兼教育廳長、楊家瑜為省府委員兼建設廳長,另有林獻堂、朱佛定、杜聰明、馬壽華、劉兼善、李翼中、南志信、游彌堅、朱文伯、陳啟清為省府委員。5月16日臺灣省政府正式成立,下設四廳五處,為臺灣省最高行政機關。
臺灣省政府每年配合國家整體施政方向以及實際需要,制訂施政方針,例如民國38年度(1949)的施政方針,在政治方面包括推進地方自治、提高行政效率、加強人事制度、推行土地改革政策;在經濟方面包括增加生產、調節物資供應、健全省營經濟事業、穩定物價;在教育方面包括力求教育機會均等、獎勵技職教育、提倡體育。各項省政建設事業必須在整個方針指導下施行,而省府亦會將施政方針行文至各縣市政府,要求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