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性受難者在監獄中罹患疾病時,其保外就醫的處理方式與醫療費用支應情況,可以從許金玉與嚴秀峰的個案中了解。民國46年(1957)年許金玉罹患傷寒,病情嚴重,因此被批准保外就醫。在保外就醫的過程中,由國防部派遣戒護受刑人的「看守」人員,使政治犯即便身處醫院仍然不脫為受刑人的處遇。一旦女犯的病況較不危急時便盡速調回軍事監獄。
至於醫療費用的支應情況,有自費負擔與補助醫藥費用兩種情形,前者是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54條的規定,受刑人若請求自費診治,在得到監獄長官許可後即可自費負擔;後者則是由獄方先行墊付,從檔案中可看到貧困監犯之保外就醫費用也比照「臺灣省貧民施醫辦法」辦理。該辦法規定領有縣市政府頒發貧民就醫證的病患,其醫藥費用由院方與縣市政府兩方分攤。因此當受刑人保外就醫的醫藥費用由關押處(如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先行墊付醫藥費用,再向國防部申請補助款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