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主題瀏覽>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縣政府組織規程
縣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37年(1948),臺灣省政府公告修正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其依據縣各級組織綱要第十三條訂定之,縣為地方自治單位,其區域之劃定、變更及縣之廢置、分合、名稱由省政府定之,報內政部核轉備案。當時全省分為臺北、臺中、臺南、新竹、高雄、花蓮、臺東、澎湖八縣。當中第四條規定在不抵觸中央及省之法令範圍內得發布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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