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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各級組織綱要

  民國28年(1939),國民政府頒布的《縣各級組織綱要》(亦稱新縣制),是我國地方自治事業的先聲,也是臺灣光復後實施地方自治的法制基礎。該綱要將國父在建國大綱中以縣自治為憲政基礎的理念具體化,規定縣設縣參議會,縣之下有鄉(鎮),鄉(鎮)有鄉(鎮)民代表大會,鄉(鎮)之下有保,保有保民大會,保之下有甲,甲設戶長會議。這些辦法在臺灣推行地方自治初期沿用,可見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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