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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資源編號:

6.4.1-1

主題:

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縣各級組織綱要

說明:

本件為民國28年(1939)國民政府頒布的《縣各級組織綱要》內容。其開宗明義指出縣為地方自治單位,與鄉、鎮俱為法人身份。縣長人選為官派,縣參議員由鄉鎮民代表會選出鄉鎮長由鄉鎮民代表會從符合資格的公民中選出。

案名:

地方自治法規選輯

檔號:

A303000000B/0035/818.12/0019

檔案來源機關:

外交部

關鍵詞:

民主政治地方自治

事件年:

民國29年(1940)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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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縣各級組織綱要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縣各級組織綱要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縣各級組織綱要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縣各級組織綱要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縣各級組織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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