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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除後,政府為因應國家統一之需要,在不影響憲法本文的原則下,制定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自民國80年(1991)5月始,至94年(2005)6月止共公布7次,現今條文共有十二條:第一次制定十條;第二次增訂十一至十八條;第三修訂為十條;第四次修訂為十一條;第五次修正條文公布後,因違背修憲程序經大法官宣告無效;第六次修正部分條文;第七次修正部分條文並增訂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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